标题: 简明问答|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简明问答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6462XU/2022-5229427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01 发布机构: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简明问答|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简明问答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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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对项目和资本的吸引力、承载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继续续期《关于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通知》的出台有哪些依据?

答: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2、原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

3、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淄自然资规﹝20201号)

三、《通知》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1、工业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竞买人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可不再缴纳保障资金。

2、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款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余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可不计利息。

3、土地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土地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约定比例向土地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土地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土地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土地出让人并可请求土地受让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