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 《关于修改淄博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 ||
---|---|---|---|
索引号: | 11370300MB286462XU/2024-5450755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05-22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关于修改淄博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二级市场秩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2024年5月2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修改淄博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的政策背景、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1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淄博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21〕6号),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开展实施后评估,建议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并继续执行。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依法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包括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对于依法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对原《淄博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做了两处修改,一是将第十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二是将第十二条中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执行”。修改后的《淄博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共七章38条,分别为总则、交易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监管责任和附则。
1.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总则部分主要阐述本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交易对象、交易平台、交易流程和交易合同等内容。
2.交易条件(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交易前提、现状和改变现状转让、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涉及国有资产和产业园区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不得交易的情形。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转让的定义、不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划拨)的转让规定,宗地分割合并规定、交易价格等内容。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出租的定义、出租合同签订和出租期限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等内容。
5.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了各类不动产的抵押方式。提出了自然人和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探索允许经营性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设立抵押权。
6.监管责任(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中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的服务,以及在交易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等一些监管内容。
7.附则(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提出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时间等。
三、实施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22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王超
电话:0533-277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