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功能区管委会实施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字〔2021〕90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6462XU/2021-5192655
成文日期
2021-10-22
发文日期
2021-10-2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功能区管委会实施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征收审批效率,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功能区管委会)辖区内的土地征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事项
属各功能区管委会辖区内,法律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土地征收事项,包括拟征收土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范围的认定、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及相关补偿工作,委托各功能区管委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实施。
二、有关责任和义务
(一)市级责任和义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政府土地征收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各功能区管委会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督导各功能区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土地征收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争议案件的化解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市政府。
(二)各功能区管委会的责任和义务。各功能区管委会要严格在实施权限范围内以市政府名义依法规范开展土地征收工作,不得将相关实施事项再行委托;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严格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清点补偿等重点工作程序,妥善化解土地征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认真做好委托事项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的实体化解工作;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印章使用
(一)使用要求。刻制“淄博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1、2、3号章)交由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使用,其中,高新区管委会使用1号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使用2号章、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使用3号章。拟发布的公告及报送的文件履行法定程序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各功能区管委会要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使用范围。印章仅限用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由各功能区管委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实施的土地征收事项所涉法律文书,包括拟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范围的认定意见、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报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征收公告以及相关补偿协议、补偿决定书。各功能区管委会要严格印章使用管理,严禁超出上述范围用印。
四、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功能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土地征收管理,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相关土地征收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一)严格流程管理。各功能区管委会要组织所属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机构,对拟征收土地涉及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辖区内征地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议)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并进行部门会签后再履行签发用印程序;要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相关印章及文件;要建立健全土地征收工作制度,规范各流程环节,按规定做好土地征收各阶段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强化督导检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运用业务系统对已发布的公告、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土地征收报件材料严格进行审核把关,每半年组织一次评估,每年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功能区管委会土地征收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形成专项检查报告报市政府;要加大相关事项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管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处置建议,情节严重对辖区内土地征收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收回相应工作权限;要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及时传达和解读新出台的土地政策及工作要求,对工作中发生的共性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避免出现政策落实不一致的情况;要不断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切实规范土地征收行为,提升工作水平。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指导和监督各功能区对口部门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各功能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机构要做好征收土地信息备案工作,在发布或签订有关征地文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征地文书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要求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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