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容积率计算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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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CR-2021-0130003
淄自然规划规〔2021〕3号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容积率计算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局、分局,各规划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容积率计算,解决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容积率计算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现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容积率计算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容积率计算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容积率计算,解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及审批中容积率计算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现行规范与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淄博市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三县参照执行。 二、计算规则 一般情况下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简称计容建筑面积)以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下列情况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一)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层高应不大于6米。其中,建筑层高<4.0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4.0米≤建筑层高<4.7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4.7米≤建筑层高≤6.0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二)住宅挑空空间 跃层式住宅除客厅可挑空外,其余均不得挑空(若挑空客厅连接专属阳台,则该阳台应予挑空)。挑空楼板开洞面积不宜大于挑空空间所处各层户内水平投影面积(不含套内入户花园及阳台建筑面积)的30%,且挑空空间不得超过两层。超过规定的按超出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挑空空间面积计算:分别统计挑空空间所处各层户内水平投影面积后,按面积最小的那一层户内水平投影面积的30%计。 (三)住宅阳台 结合我市气候条件特点及阳台实际使用需求,住宅阳台原则上须进行封闭式设计。 在主体结构以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在主体结构以外的阳台,封闭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不封闭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出挑宽度超出1.80米以外的部分,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的15%,入户花园、入户走廊等计入阳台面积。超出套内建筑面积15%的部分,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四)设备平台 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每套住宅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4.0平方米或“居室个数*1.0平方米”。其中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利用飘窗顶搁板设置空调室外机等的,搁板应按设备平台计。 办公、商业等非住宅设置用于放置中央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一般不得超过对应的办公、商业等面积的3%。 设备平台超出上述规定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酒店建筑 酒店建筑层高≤4.5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4.5米<建筑层高≤6.7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6.7米<建筑层高≤8.9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大堂、中庭、宴会厅、多功能会议室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六)办公建筑 办公建筑层高≤4.5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4.5米<建筑层高≤6.7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6.7米<建筑层高≤8.9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七)商业建筑 商业建筑层高≤5.0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5.0米<建筑层高≤7.2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7.2米<建筑层高≤9.4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单一空间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当该类商业建筑层高≤6.0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6.0米<建筑层高≤8.2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8.2米<建筑层高≤10.4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建筑的公共部分,如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八)工业建筑 普通工业厂房和仓库层高≥8.0米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具有特殊要求规定的按照专业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九)坡地建筑 自然坡地上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以建筑物对外开门一侧的室外设计地坪为基准点,若基准点与建筑楼层顶板高在1.0米以下的不计入容积率;在1.0米~2.2米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计容建筑面积;2.2米以上的,按照不同性质的建筑层高计入计容建筑面积。若两侧均有开门,则按室外设计地坪到楼顶板高度的最大者确定计容建筑面积。 (十)架空层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外墙围合(围护结构)、敞开空间。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架空”空间,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十一)避难层(避难空间) 高层建筑中按规定设置的避难层中避难空间的层高不低于 2.20米且净高不应低于2.00米,建筑层高≤6.0米时,其建筑面积单独标注,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当建筑层高>6.0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避难层中除避难空间外的其他空间,如楼梯、电梯井及前室(合用前室)、配电室等空间,按规范要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十二)不计入容积率的情况 1.用于停车用途的停车位、停车库(楼)。 2.市政配套站房建筑面积。 3.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面的高度大于该房间净高的1/2的地下室。 (十三)其他情况 未涉及的其他特殊情况应依据项目的具体特点确定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 三、其他说明 1.本意见发布实施前,已通过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验收仍按审查方案时的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执行。 2.本意见由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政策解读:http://gtj.zibo.gov.cn/art/2021/8/30/art_4031_2154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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