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关于公布淄博市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 指导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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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462XU/2023-5383126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08-1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起草背景及主要依据
为解决我市耕地后备资源紧缺、土地开发整理难度大、省域内调剂补充耕地指标需市场化竞价购买等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2〕7号)精神,参照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本地耕地开垦成本、异地购买指标价格、新增耕地后期管护成本等因素,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本《通知》。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2〕7号)精神,参照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本地耕地开垦成本、异地购买指标价格、新增耕地后期管护成本等因素,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公布淄博市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并征求了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及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意见,均无意见。2022年12月3日—2023年1月3日,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2023年7月20日,通过了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公平竞争审查。2023年7月21日,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进行调整:
(一)使用本区县项目所产生的占补平衡指标的,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一般耕地耕地开垦费调整为13.8万元/亩(8等耕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水田的,耕地开垦费按同等耕地开垦费价格的两倍执行。
(二)使用市域内占补平衡指标的,要缴纳指标调剂费(耕地开垦费)。一般耕地为15万元/亩(8等耕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水田的,占补平衡指标调剂费(耕地开垦费)按同等耕地的两倍执行。
(三)省域内跨地市调剂占补平衡指标的,按照《山东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2〕7号)文件执行。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