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公布淄博市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和耕地

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

淄自然规划发〔2023〕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严守耕地红线,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差别化管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予以公布。

一、使用本区县项目所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一般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为13.8万元/亩(8等耕地),以8等耕地为基准,每提高或降低1个耕地质量等级,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相应提高或降低1.2万元/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水田的,耕地开垦费按同等耕地的2倍执行。

二、使用市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一般耕地15万元/亩(8等耕地),以8等耕地为基准,每提高或降低1个耕地质量等级,征缴标准相应提高或降低1.5万元/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水田的,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为同等耕地的2倍。

三、使用省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按照《山东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2〕7号)执行。

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根据我市宜耕后备土地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耕地保护管理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上级政策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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