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

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自然规划规〔2022〕4号

 

各区(县)局、分局,各规划办,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程序,促进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淄博市城市规划区,桓台、高青、沂源三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放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以下称《告知书》),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书》(以下承诺书),承诺遵守《告知书》有关要求以及违反《告知书》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并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再对其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在公示结束后于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 告知承诺制实行项目名录管理。项目名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告知承诺制的指导督导;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并对申请人、设计单位进行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人自愿选择。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个人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订《承诺书》,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订《承诺书》。

第七条 申请人、设计单位签订《承诺书》后,应保证申请材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保证设计文件纸质和电子资料的一致性,保证满足规划条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审查要求,保证提交的设计文件与提交给其他部门及中介机构的设计文件一致并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应当重点检查《承诺书》的内容是否执行到位。抽查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2个月内组织。抽查结果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条 未按照承诺进行规划建设或违反告知承诺许可相关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手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依法采取责令整改、撤销行政许可、移交执法部门查处等措施进行处理该申请人及设计单位在一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项目名录

          2.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

          3.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书

          4.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告知承诺许可申请表

          5.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告知承诺许可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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