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合宗土地确定出让年期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稿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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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MB286462XU/2026-5591187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6-07-1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有效破解低效用地再开发及土地合宗过程中的不动产登记难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拟定了《实施意见》。
二、文件起草过程及依据
(一)起草过程
为规范多宗土地合宗情形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认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统一操作标准,促进土地高效集约利用,我局起草了《实施意见》。2026年4月,征求了各区县局、分局,市局相关科室,市国土资源保障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进行修改完善。2026年5月14日--2026年6月12日,在市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6月15日,开发利用科提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初审。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三、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1.规范土地合宗管理,填补了我市合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的政策空白,解决了以往“无章可循”的问题。
2.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通过明确合宗土地出让年期的多种确定方式,赋予权利人自主选择权。
3.破解低效用地再开发中的登记难题,鼓励相邻宗地整合利用,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4.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合宗登记流程,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四、政策重要举措或政策创新
1.明确多元化办理方式,赋予权利人自主选择权。权利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按最早到期宗地年期确定、补缴出让金至高年期确定或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打破了以往单一的确定模式,更贴合企业发展需求。
2.创新加权平均法计算规则,明确适用条件、计算办法,细化时间换算规则,将宗地面积作为权重,综合考量各宗地剩余年期、出让年期等因素,有效解决了不同年期宗地合宗后的年期衔接问题。
3.规范续期管理,严守法定年限底线。明确涉及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续期后总使用年期不得超过该类用地的最高法定年限,既保障权利人续期权利,又坚守土地管理的法定要求。
五、政策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淄博市域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合宗。
六、保障措施和下阶段工作举措
1.加强学习。各区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业务人员开展要熟练掌握《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操作流程和计算方法,提升业务办理能力。
2.跟踪评估。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收集各方反馈意见,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分析,适时调整完善政策内容。
3.做好宣传。通过政府官网、线下办事窗口等渠道,广泛宣传《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和办理要求,提升政策知晓度。
七、需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
1.适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宗由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合宗条件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方式,权利人可根据自身实际,在三种办理方式中任选其一。
3.施行时间。自2026年8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5日,有效期内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八、名词解释
1.土地合宗:指相邻两宗及以上土地,在权利人、批准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一致的前提下,整合为一宗土地,办理不动产合宗登记的行为。
2.土地出让年期: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自出让合同约定的起计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3.剩余使用年期:指从区县局、分局受理合宗申请的时点起,至各宗地原土地出让终止日期止,剩余的土地使用时间。
4.加权平均法:指以各合宗宗地的证载面积占合宗后总土地面积的比例为权重,分别乘以各宗地的剩余使用年期、出让年期,计算得出合宗后土地剩余使用年期、出让年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