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标题: | 文稿解读|《淄博市不动产登记“失信制约” 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基础文稿解读 | ||
|---|---|---|---|
| 索引号: | 11370300MB286462XU/2026-5572502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6-03-2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起草背景
在全社会倡导构建信用社会的背景下,不动产登记对申请人诚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了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查验,但是形式上的审查并不能完全避免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查询和登记的可能。为规范推进我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群众用信守信,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建立淄博市不动产登记“失信制约”信用管理服务模式。
二、文件起草过程及依据
(一)起草过程。前期经多方了解沟通,鉴于当前经济形势的考虑及有关部门和科室的相关意见,首先在不动产登记领域探索“失信制约”信用管理服务模式,“失信制约”名单在不动产登记领域进行内部共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淄博市不动产登记“失信制约”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9月征求了市局各有关科室、相关局属单位、各区县局(分局)、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意见,形成了《淄博市不动产登记“失信制约”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9月10日--2025年10月10日将征求意见稿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向公众公开征询意见,无反馈意见。
(二)法律依据。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关于不动产登记办理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社会信用建设的相关要求。
三、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填补制度空白。建立不动产登记领域的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失信制约”机制,实现信用管理与不动产登记服务的深度融合。
(二)提升服务效能。通过“失信制约”机制,引导申请人诚信办事,减少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提升登记效率和准确性。
(三)优化营商环境。对守信主体提供便利服务,对失信主体实施制约措施,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良性循环,助力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政策重要举措
(一)明确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本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六类可认定为失信主体的行为。
(二)规范失信信息采集与认定程序。发现失信行为立即记录并留存证据;全面采集失信主体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送达《失信制约告知书》,当事人享有3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权;区(县)局、分局复核后确认失信事实,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纳入名单管理。
(三)实施制约措施。对被列入“失信制约”名单的主体,在不动产登记领域采取加强审核以及限制一系列便利服务等惩戒措施。
(四)设置管理期限与信用修复机制。管理期限一般为2年,期内无新失信行为,期满自动修复、删除记录。
五、政策适用范围
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六、保障措施和下阶段工作举措
(一)组织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全市“失信制约”信用管理工作;各区(县)局、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复核、上报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信息归集和内部共享。
(二)宣传推广。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公众对“失信制约”制度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培育公众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不动产登记环境。
七、需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
(一)失信后果。一旦被列入“失信制约”名单,将在2年内无法享受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并被列为重点审核对象。
(二)申辩权利。如对失信认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信用修复。管理期内如无新失信行为,期满自动修复,无需另行申请。
八、名词解释
容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但关键材料具备的,申请人承诺补齐后,登记机构先行受理。
告知承诺: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时,对确实难获取的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相关条件,登记机构据此先行办理。
绿色通道:为特定对象(如老年人、残疾人、重点项目等)提供的优先办理服务。
企业专窗:为企业设立的不动产登记专门窗口,提供一站式、便捷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