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淄博市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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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462XU/2023-5417760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12-2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策解读--淄博市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
为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拟定了《淄博市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十四条:
一是说明文件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二是说明文件适用的范围,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说明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按照开发方式分为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和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并说明其含义和范围。
四是说明辖区内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五是明确结建式地下工程、单建式地下工程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的办理方式。
六是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依法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条件和规划条件包含的内容。
七是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方式。
八是明确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价款的评估方式。
九是明确已办理地表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手续的,后经批准由同一建设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按规定报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十是明确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地下停车场(不包含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如分割转让、销售的,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十一是明确按照批准的城市地下空间使用用途,依法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十二是明确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是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但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实际建设中增加了地下建筑的,需按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属经营性用途的,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相关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十四是明确文件施行有效期2年。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