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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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462XU/2022-5228421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意见》起草工作情况说明如下。
一、《意见》起草背景
为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按照市委、市政府2017年“十个新突破”关于出台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实施弹性年期出让降低企业成本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意见。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构建更加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明确“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结合我市实施工业用地多种供应方式出让的工作经验,起草了本意见。
三、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
5.《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
8.《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的若干意见》(鲁国土资规〔2016〕5号)
四、主要内容说明
第一部分:结合实际确定工业用地各类供应方式的适用对象,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以灵活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分期供地等方式。
第二部分: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安排供地;对列入国家和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工业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供应土地;对列入国家和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产业政策限制投资的工业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供地。
第三部分:规范工业用地供应程序,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分期供地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第四部分:合理确定土地供应价格和租金管理,建立出让和租赁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年期修正值的70%,同时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年期修正值。租金标准应根据市场情况,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
第五部分:完善工业用地合同约定内容,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投入产出等条件。工业用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土地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租赁土地的面积、规划条件、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开工竣工期限、租金交付时间、租金调整方式、投资建设要求及违约责任、续租等其他条件。
第六部分:加强工业用地考核监督工作,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环境保护和产业生命周期等,建立工业项目准入、投入产出绩效等综合评估考核制度。加大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闲置土地,实现对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