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 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6462XU/2021-5197548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1-16 发布机构: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稿解读|《淄博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 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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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107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淄博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出台目的

新型产业用地指融合研发、文化创意、设计、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平台、无污染生产和生产性服务业在内的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与传统工业用地相比,新型产业用地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整体提高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和单位土地开发强度,有效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二是提高配套服务设施所占比例,允许开发主体转让部分产业用房,解决企业多种功能需求,生产制造与科技研发之间结合程度更高;三是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为创新型企业成长发展提供了低成本的孵化空间;四是培育先进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园区价值与品质的提升。深圳、东莞、武汉等城市以及济南、青岛、潍坊等均已出台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我市部分产业园区及企业等也提出过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为规范和促进新型产业的发展,我市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三、制定依据

(一)省自然资源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鲁自然资发〔2020〕1号)

(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107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新型产业用地性质。在现有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工业用地(1001)”二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100100)”。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备注为新型产业用地。

(二)规划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0)在各类开发区及代管区域、功能区和重要发展廊道中规划的一类工业用地内安排。

(三)自持比例与分割转让。新型产业项目主体不可分割转让的房产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该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可分割M0部分产业用房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中的约定条件,并经属地区县政府审查同意后,允许分割进行不动产登记、转让及抵押。配建生活服务设施不可分割转让、抵押。新型产业用地2年内不得改变产业用房使用类型。2年后申请由不可分割M0变为可分割M0且符合分割转让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向属地区县政府提出申请,属地区县政府审核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询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容积率及用地功能混合。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不小于1.5。配建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5%,且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五)存量工业项目转型升级。“存量M0”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新型产业要求的,可由属地区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明确可分割转让比例,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认定申请,经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审核同意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手续,并按照本办法补缴土地差价,修改为新型产业用地。

(六)供地方式及地价管理。“新增M0”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出让年限最高为50年。在地价方面,“新增M0”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如下公式计算:

M0=M+(C-M)×A

“存量M0”按照“新增M0”价格扣减工业用地价格的差额。

(七)履约监管。供地后由各属地区县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可分割比例、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业导向、节能环保、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强度、产业用房二次转让要求、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