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动产登记关问题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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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462XU/2020-5154133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现将《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政策背景
近日,我局起草了《关于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0年6月17日将征求意见稿在市局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市局相关科室的意见,2020年7月17日报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二、出台目的
为强化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不动产登记,依法维护广大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不清、被挪作他用等原因引起的矛盾与纠纷,我局拟出台该通知。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6、《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四、主要内容
(一)公益性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明确属政府所有的,建成后由政府确定的管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证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明确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同商品房上市交易。业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办理土地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明房屋规划用途为:配套公建或配套商业。
(三)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小区内公共设施,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6.1.2规定执行。
分户发证完毕,原土地证(母证)由开发企业申请注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并在登记簿记事:分户发证完毕,宗地内公共设施、公共道路及绿化用地等占用的土地面积由全体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