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办理出让土地续期有关问题的通知》(ZBCR-2019-0120004)的起草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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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462XU/2019-166495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 号)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类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自1990 年该条例实施以来,至今已近30年,国有出让土地相继面临到期问题。
我市上世纪90年代初期部分用地采取短期出让的方式,一般15-20年不等,现已出现大量到期出让土地。到期土地在抵押融资、生产经营等方面给企业带来不便。从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可以看出,到期土地续期问题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下均有涉及,但是具体的到期土地该如何续期,怎样收取土地出让金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
为了解决出让土地到期问题,更好的服务企业,切实保护群众利益,有必要就出让土地续期问题制定相关文件。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 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关于办理出让土地续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区县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的基础上,经局领导批准形成会签文件,报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