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合宗土地确定出让年期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有效破解低效用地再开发及土地合宗过程中的不动产登记难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拟定了《关于合宗土地确定出让年期的实施意见(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5月14日至2026年6月12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子邮箱:zbgtjlyk@zb.shandong.cn。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5月14日
关于合宗土地确定出让年期的
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有效破解低效用地再开发及土地合宗过程中的不动产登记难题,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相邻且规划用途相同的两宗及以上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合宗。
2.申请合宗的宗地已到期的,应先完成土地续期审批手续,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再申请办理合宗登记。
3.合宗土地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使用条件清晰,且土地使用权人按约定缴清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办理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宗由土地使用权权利人申请,经审查符合合宗条件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办理:
1、按合宗前最早到期宗地的土地出让终止(到期)时间,作为合宗后土地的出让终止(到期)时间。
2、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对短年期的宗地补缴土地出让金至高年期后,调整土地出让终止(到期)时间。
3、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合宗后剩余使用年期。
三、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式
加权平均法适用于规划用途相同的相邻两宗土地,且合宗前短年期宗地剩余使用年期不低于30年的情形。
以区县局、分局受理时点为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时点(T0),宗地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假设有n宗用地合宗为一宗用地,宗地面积分别为S1,S2,…,Sn,面积占比为A1=S1÷(S1+S2,…+Sn),各宗地所占的比例分别为A1,A2,…,An(A1+A2+…+An=100%),各宗地的土地出让年期为t1,t2,…,tn(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剩余的土地使用年期分别为T1,T2,…,Tn。相关计算公示如下:
1.合宗后剩余的土地出让年期为:
T=A1T1+A2T2+…+ AnTn
2.合宗后的土地出让年期为:
t=A1t1+A2t2+…+ Antn
3.合宗后起计时点距现计算时点的时间差为:
△T=t-T
4.合宗后的起计时点为:
T(起计)=T0-△T
5.合宗后的终止时点为:
T(终止)=T0+T
四、其他事项
1.不涉及土地出让金缴纳的合宗,由各区县局、分局依本意见明确土地使用权剩余年期后,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土地出让金缴纳的合宗,由各区县局、分局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相关流程,规范办理相关手续。
2.涉及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续期后总使用年期不得超过该类用地的最高法定年限。
3.本意见出台前已完成合宗登记的,不适用本意见。
4.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按照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执行。
本意见由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有效期2年。
备注:
1.一年按365天计算,每年2月按28天计,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2.年月日换算为年的方式:举例2025年3月10日,3月10日等于69天(1月31天+2月28天+3月10天),0.1882=69÷365,综上2025年3月10日为2025.1882年。
3.年换算为年月日的方式:举例2025.1882年,换算年为2025年,换算月日为0.1882×365=69天,即3月10日。
《关于合宗土地确定出让年期的
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有效破解低效用地再开发及土地合宗过程中的不动产登记难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拟定了《关于合宗土地确定出让年期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不动产登记规程》
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4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说明《意见》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说明合宗土地的办理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宗由土地使用权权利人申请,经审查符合合宗条件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办理:
1、按合宗前最早到期宗地的土地出让终止(到期)时间,作为合宗后土地的出让终止(到期)时间。
2、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对短年期的宗地补缴土地出让金至高年期后,调整土地出让终止(到期)时间。
3、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合宗后剩余使用年期。
第三部分说明加权平均法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方式。加权平均法适用于规划用途相同的相邻两宗土地,且合宗前短年期宗地剩余使用年期不低于30年的情形。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5月14日
《关于合宗土地确定出让年期的
实施意见(试行)》背景介绍
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有效破解低效用地再开发及土地合宗过程中的不动产登记难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拟定了《关于合宗土地确定出让年期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关于合宗土地确定出让年期的实施
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6年5月14日--2026年6月12日,通过市局网站就《关于合宗土地确定出让年期的实施意见(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7月2日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关于合宗土地确定出让年期的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淄自然规划规〔2026〕4号
各区县局(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关于合宗土地确定出让年期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合宗土地确定出让年期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有效破解低效用地再开发及土地合宗过程中的不动产登记难题,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相邻两宗及以上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合宗,且拟合宗土地的权利人、批准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一致。
2.申请合宗的土地已到期的,应先完成土地续期审批手续,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再申请办理合宗登记。
3.合宗土地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使用条件清晰,且土地使用权人按约定缴清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办理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宗由土地使用权权利人申请,经审查符合合宗条件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办理:
1.按合宗前最早到期宗地的土地出让终止(到期)时间,作为合宗后土地的出让终止(到期)时间。
2.对短年期的宗地补缴土地出让金至高年期后,调整土地出让终止(到期)时间。
3.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合宗后剩余使用年期。
三、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式
加权平均法适用于规划用途相同的相邻两宗土地,且合宗前短年期宗地剩余使用年期不低于30年的情形。
以区县局、分局受理时点为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时点(T0),宗地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假设有n宗用地合宗为一宗用地,宗地面积分别为S1,S2,…,Sn,面积占比为A1=S1÷(S1+S2,…+Sn),各宗地所占的比例分别为A1,A2,…,An(A1+A2+…+An=100%),各宗地的土地出让年期为t1,t2,…,tn(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剩余的土地使用年期分别为T1,T2,…,Tn。相关计算公示如下:
1.合宗后剩余的土地出让年期为:
T=A1T1+A2T2+…+AnTn
2.合宗后的土地出让年期为:
t=A1t1+A2t2+…+Antn
3.合宗后起计时点距现计算时点的时间差为:
△T=t-T
4.合宗后的起计时点为:
T(起计)=T0-△T
5.合宗后的终止时点为:
T(终止)=T0+T
时间换算规则:一年按365天计算,每年2月按28天计,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年月日换算为年份:例如2025年3月10日,3月10日累计69天(1月31天+2月28天+3月10天),69÷365=0.1890,即为2025.1890年;小数年份还原为年月日:例如2025.1890年,整数部分为2025年,小数部分换算天数为0.1890×365=69天,即3月10日。
四、其他事项
1.涉及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续期后总使用年期不得超过该类用地的最高法定年限。
2.本意见出台前已完成合宗登记的,不适用本意见。
3.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按照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执行。
本意见由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8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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