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淄博市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拟定了《淄博市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30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子邮箱:zbgtjlyk@zb.shandong.cn。
附件:《淄博市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30日
淄博市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按照开发方式分为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和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利用市政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为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五条 结建式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对已办理地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且方案设计批复已明确地下工程的,视同已办理地下工程用地审批手续。
单建式地下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单独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依法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用途或者使用功能、建设范围、开发强度、建设配套、开发深度、出入口、互连互通及连接通道出入口位置要求等,作为城市地下空间供地文件组成部分。
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或划拨方式供应。具体项目的供地方式,依据国家、省、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着于城市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除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其他各类经营性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第八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开展地价评估时,以基准地价对应的容积率为基础,地下负一层按照地表同用途评估地价的五分之一测算,地下负二层按照地下一层标准减半收取,地下负三层及以下空间不收取土地价款。
地下停车库(位),按照工业用途对照上述比例测算地价。
第九条 对已办理地表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后经批准由同一建设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工程,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前,按规定报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仍然用于工矿仓储用途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鼓励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地下停车场(不包含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如分割转让、销售的,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 按照批准的城市地下空间使用用途,依法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结建式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终止年限不得超过其规划用途法定最高年限,也不得超过地上相同用途建设用地的终止年限。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城市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但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实际建设中增加了地下建筑的,需按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属经营性用途的,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相关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淄博市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拟定了《淄博市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
5.《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5〕131 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十四条:
一是说明文件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二是说明文件适用的范围,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说明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按照开发方式分为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和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并说明其含义和范围。
四是说明辖区内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五是明确结建式地下工程、单建式地下工程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的办理方式。
六是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依法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条件和规划条件包含的内容。
七是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方式。
八是明确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价款的评估方式。
九是明确已办理地表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手续的,后经批准由同一建设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按规定报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十是明确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地下停车场(不包含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如分割转让、销售的,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十一是明确按照批准的城市地下空间使用用途,依法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十二是明确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是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但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实际建设中增加了地下建筑的,需按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属经营性用途的,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相关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30日
《淄博市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背景介绍
为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拟定了《淄博市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关于《淄博市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为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淄博市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4月30日至5月30日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内无反馈意见。
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
2026年4月28日至5月29日,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44个单位的意见,其中39个单位无意见,张店区政府、张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淄川规划办、市国土资源保障中心、市城乡规划发展中心共提出15条修改意见,已采纳3条,未采纳12条,均达成一致意见。
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形成了《淄博市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送审稿)》。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1日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自然规划规〔2026〕3号
各区县局、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按照开发方式分为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和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利用市政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为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五条 结建式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对已办理地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且方案设计批复已明确地下工程的,视同已办理地下工程用地审批手续。
单建式地下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单独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依法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用途或者使用功能、建设范围、开发强度、建设配套、开发深度、出入口、互连互通及连接通道出入口位置要求等,作为城市地下空间供地文件组成部分。
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或划拨方式供应。具体项目的供地方式,依据国家、省、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着于城市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除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其他各类经营性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第八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开展地价评估时,以基准地价对应的容积率为基础,地下负一层按照地表同用途评估地价的五分之一测算,地下负二层按照地下一层标准减半收取,地下负三层及以下空间不收取土地价款。
地下停车库(位),按照工业用途对照上述比例测算地价。
第九条 对已办理地表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后经批准由同一建设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工程,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前,按规定报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仍然用于工矿仓储用途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鼓励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地下停车场(不包含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如分割转让、销售的,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 按照批准的城市地下空间使用用途,依法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结建式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终止年限不得超过其规划用途法定最高年限,也不得超过地上相同用途建设用地的终止年限。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城市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但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实际建设中增加了地下建筑的,需按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属经营性用途的,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相关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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