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缴纳和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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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缴纳和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和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拟定了《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缴纳和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30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子邮箱:zbgtjlyk@zb.shandong.cn。

 

附件:《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缴纳和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30日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

缴纳和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缴纳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是指依法建造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并具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城镇居民住宅。前述住宅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原所有权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不动产权利完整,权属无纠纷;

(四)依法向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情形:

(一)买卖、互换、赠与或受遗赠导致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将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为出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四)原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已经进行转移登记,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移的。

因继承、婚姻关系变更进行析产(即离婚析产、婚内析产)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待转移时再收取。

四、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缴纳和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依法提交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

(二)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核发《淄博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

(四)履行审核登簿手续;

(五)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

(一)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申请登记的住房属“房改房”的,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登记的住房属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房屋交易价格以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的价格确定。

(二)其他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宅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为F=P×S÷C×40%。F为土地出让金,P为房屋建成时房屋所在宗地的基准地价(元/平方米),S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C为房屋所在宗地的容积率修正系数。

房屋所在宗地的容积率修正系数:非独立成宗的平房、独栋式住宅和1-3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0.7;4-6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1.5;7-11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1.8;12-18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2.2;19层及以上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2.9。

房屋建成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附分户平面图中记载时间为准。

六、从村集体等非自然人组织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由原所有权人完成出售房屋的分户登记后,按本通知第三条情形办理。

七、申请转移登记住房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的确定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所在宗地土地使用权类登记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按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确定。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所在宗地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早于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的,其终止年期按照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确定;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晚于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的,其终止年期按照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确定。

(三)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期限未按70年登记的,由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其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可按照房屋建成时间加70年予以调整。

以上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有明确终止日期的,按照记载的日期确定;无明确终止日期的,其终止日期为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当年的12月31日。

八、旧村改造项目供地方式:首次供地的,自该通知施行之日起应当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分期供地且首次已划拨供地的,鼓励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

九、本通知适用区域为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执行。

未尽事宜,另行出台相关意见。

十、本通知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

 

 附表:房屋建成时间与执行政府基准地价文件表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x月x日 

 

 

 

附表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

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和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021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自然规划规〔2021〕1号),自2021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日,规范国了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缴纳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高了不动产登记效率,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市部分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城镇住房在上市交易或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存在土地性质不明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办理不顺畅。同时,部分群众对政策认定存在误解误读,如对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适用范围等缺乏清晰认知,导致在办理业务时材料准备有误,甚至引发信访投诉,影响政务服务效率与群众满意度。为解决这些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淄自然规划规〔2021〕1号文件基础上,结合形势和工作实际,起草完成《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3.《不动产登记条例》

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内容共计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是指依法建造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并具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城镇居民住宅。前述住宅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是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三是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情形

四是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缴纳和不动产登记的程序。

五是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

(一)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申请登记的住房属“房改房”的,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登记的住房属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房屋交易价格以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的价格确定。

(二)其他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宅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为F=P×S÷C×40%。F为土地出让金,P为房屋建成时房屋所在宗地的基准地价( 元/平方米),S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C为房屋所在宗地的容积率修正系数。

房屋所在宗地的容积率修正系数:非独立成宗的平房、独栋式住宅和1-3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0.7;4-6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1.5;7-11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1.8;12-18层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2.2;19层及以上楼房容积率修正系数为2.9。

房屋建成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附分户平面图中记载时间为准。

六是从村集体等非自然人组织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住房,由原所有权人完成出售房屋的分户登记后,按本通知第三条情形办理。

七是申请转移登记住房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的确定。

八是旧村改造项目供地方式:首次供地的,自该通知施行之日起应当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分期供地且首次已划拨供地的,鼓励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

九是本通知适用区域为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执行。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缴纳和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和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021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自然规划规〔2021〕1号),自2021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日,规范国了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土地出让金缴纳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高了不动产登记效率,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市部分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城镇住房在上市交易或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存在土地性质不明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办理不顺畅。同时,部分群众对政策认定存在误解误读,如对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适用范围等缺乏清晰认知,导致在办理业务时材料准备有误,甚至引发信访投诉,影响政务服务效率与群众满意度。为解决这些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淄自然规划规〔2021〕1号文件基础上,结合形势和工作实际,起草了《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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