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
  • 公告内容
  • 草案全文
  • 草案解读
  • 背景介绍
  •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 决策公开
  • 我要发表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二批)》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项目审批全面提速增效,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27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0533-3152212

电子邮箱:zbgcglk@zb.shandong.cn

附件: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26日

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第二批)(征求意见稿)

 

一、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规划许可范畴,无需规划许可,其中涉及相邻关系的,以社区自治方式统筹处理

1. 建设无基础且可移动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如临时献血设施、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快递柜、废品回收柜、公共自助售货柜、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变电箱、户外配电箱、室外一体化洗车等公用设备。

2. 既有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的调整、增设或改造。如:室外健身设施、园林景观、花架廊架、非全封闭的遮阳防雨设施、地面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机械停车设施等公用设施。

3. 依附建(构)筑物增设防盗窗、空调架、空调室外机组、室外烟道、屋顶水箱、太阳能、集中供热(气)设施、冷却塔、防高空坠物等设备设施。

4. 因环境整治提升增设的隔音或美化改造设施。

5. 按相关政策标准要求增加节能设施、适老化与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及技术改造等。

6. 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

7. 经安全主管部门同意,不涉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的前提下,加油加气加氢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等安全条件和相关规范前提下,在用地内增设橇装式加油装置、储油(气)罐等设施改造项目(若涉及提高站的级别应重新申报)。

8. 市内登记注册的纳入统计部门范围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内部增设自用加装撬装加油(柴油)的装置。

9. 大型场馆用地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10. 经安全主管部门同意,工业项目按原审批内容,在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安装、升级、改造各类储罐(不含大型油气储罐)、调压计量设备、换热器、加热炉等设备的。

二、下列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后,由物业、社区、业委会或业主主导实施,在符合结构、消防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利用小区现有建筑物架空层、闲置用房等改造或增设为小区全体业主服务的公共服务用房。

2. 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非居住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加装符合使用功能和景观要求的无围护结构电梯、室外消防楼梯工程。

3.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公安、城管、商务、卫生、交通等政府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综合执法、医疗卫生、营业网点、便民疏导等公益性、普惠性简易临时用房。

4. 景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内的园林景观小品或者其他配套建(构)筑物,包括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景观水池、雕塑、室外健身(游乐)设施、公共厕所、服务驿站等。

5. 普通工业仓储项目,建筑屋顶加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等。

6. 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益性设施。

7. 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求,增设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配电房、水泵房、消控房、供热换热站房(含空气源热泵)等;因生产管理需要,增设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以下的门卫室等。

三、其他说明

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在不涉及规划修改、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降低城市风貌品质、保证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无需规划许可或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中应遵循《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物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并征得所在土地权属人的同意,按相应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涉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以上行为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防洪安全、城市市容市貌、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卫生防疫、生态环保、地质、结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在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需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乡村建设工程参照执行。《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继续有效,与本清单生效后共同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关于《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

清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98号),按照文件要求,同年9月2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淄自然规划规〔2021〕5号)(以下简称《豁免清单》)。2023年5月,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对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提出要求。

《豁免清单》印发后,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和社会反响。为进一步规范化、清晰化无需及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进一步扩大豁免范围,提高审批效率及人民群众便利度,现对我市第一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进行完善扩充,形成《豁免清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3.《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4.《关于印发〈山东省献血场所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卫医字〔2022〕16号)

5.《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98号)

三、制定过程

2024年5月,在开展工程管理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结吸收各先进城市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完成初稿。6月27日-7月1日,征求了市局各有关科室、各县局、分局、各规划办意见,依据反馈意见对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豁免清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豁免清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共设置17条相关内容,按照无需规划许可和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分为两类,与《豁免清单》中的分类保持一致。文件同时对建设主体的责任义务等进行了明确。

 

 

关于《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

清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的背景介绍

 

  2021年7月,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98号),按照文件要求,同年9月2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淄自然规划规〔2021〕5号)(以下简称《豁免清单》)。2023年5月,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对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提出要求。

《豁免清单》印发后,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和社会反响。为进一步规范化、清晰化无需及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进一步扩大豁免范围,提高审批效率及人民群众便利度,现对我市第一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进行完善扩充,形成《豁免清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

关于《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

清单(第二批)》意见采纳情况报告

 

2021年9月2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和社会反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4年工作要点》《淄博市2024年“一号改革工程”优化营商环境任务清单》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化、清晰化无需及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扩大豁免范围,提高审批效率及人民群众便利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我市第一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进行完善扩充,起草《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67月,征求各县局、分局、各规划办市局各有关科室意见,依据反馈意见对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27日至10月27日,向公众公开征询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

项目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淄自然规划规〔2024〕1号

 

各区(县)局、分局,各规划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化、清晰化无需及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提高审批效率及人民群众便利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二批)》,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第二批)

 

一、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规划许可范畴,无需规划许可,其中涉及相邻关系的,以社区自治方式统筹处理

1. 建设无基础且可移动的公用建(构)筑物或设施,如临时献血设施、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快递柜、废品回收柜、公共自助售货柜、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变电箱、户外配电箱、室外一体化洗车等。

2. 既有建设项目公用配套设施的调整、增设或改造,如室外健身设施、园林景观、花架廊架、非全封闭的遮阳防雨设施、地面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机械停车设施等。

3. 依附建(构)筑物增设防盗窗、空调架、空调室外机组、室外烟道、屋顶水箱、太阳能、集中供热(气)设施、冷却塔、防高空坠物等设备设施。

4. 因环境整治提升增设的隔音或美化改造设施。

5. 按相关政策标准要求增加节能设施、适老化与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及技术改造等。

6. 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7. 不涉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的前提下,加油加气加氢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等安全条件和相关规范前提下,在用地内增设橇装式加油装置、储油(气)罐等设施改造项目(若涉及提高站的级别应重新申报)。

8. 工业项目按原审批内容,在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安装、升级、改造各类储罐(不含大型油气储罐)、调压计量设备、换热器、加热炉等设备的。

9. 市内登记注册的纳入统计部门范围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内部增设自用橇装加油(柴油)装置。

10. 大型场馆用地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二、下列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后,由物业、社区、业委会或业主主导实施,在符合结构、消防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利用小区现有建筑物架空层、闲置用房等改造或增设为小区全体业主服务的公共服务用房。

2. 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非居住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加装符合使用功能和景观要求的无围护结构电梯、室外消防楼梯工程。

3.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政府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综合执法、便民等公益性简易临时用房。

4. 公园、绿地广场等用地内的园林景观小品或者其他配套建(构)筑物,包括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景观水池、雕塑、室外健身(游乐)设施、公共厕所、服务驿站等。

三、其他说明

1. 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在不涉及规划修改、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降低城市风貌品质、保证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无需规划许可或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中应遵循《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物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并征得所在土地权属人的同意,按相应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涉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 以上行为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防洪安全、城市市容市貌、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卫生防疫、生态环保、地质、结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在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需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4. 本清单自2024年12月28日起施行,乡村建设工程参照执行。《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继续有效,与本清单生效后共同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建议人* 联系方式*
意见标题*
意见内容*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