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同意淄博市高新区汇鹦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
索引号: 11370300MB286462XU/2026-557643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4-17 发布机构: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同意淄博市高新区汇鹦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4-17
  • 字号:
  • |
  • 打印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同意淄博市高新区汇鹦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

鲁自然资函CZ〔2026〕5号

 

淄博市高新区汇鹦缘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你单位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在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彭官村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领绿鹦鹉(Psittacula krameri),《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葵花凤头鹦鹉(Cacatua galerita)、蓝黄金刚鹦鹉(Ara ararauna)、红绿金刚鹦鹉(Ara chloroptera)、和尚鹦鹉(Myiopsitta monachus)、金头凯克鹦鹉(Pionites leucogaster)、彩虹吸蜜鹦鹉(Trichoglossus haematodus)、紫腹吸蜜鹦鹉(Lorius hypoinochrous)、黑头凯克鹦鹉(Pionites melanocephalus)、太阳锥尾鹦鹉(Aratinga solstitialis)、折衷鹦鹉(Eclectus roratus)、青绿顶亚马逊鹦鹉(Amazona aestiva)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用于育种、出售。

你单位在人工繁育过程中要保证野生动物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建立人工繁育物种谱系、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采取严格防范措施,防止野生动物逃逸,保证人和野生动物的安全。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有关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等事宜须依法另行报批。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