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标题: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淄川森语养殖场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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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MB286462XU/2026-557512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4-09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同意淄川森语养殖场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
鲁自然资函CZ〔2026〕4号
淄川森语养殖场:
你单位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981只,并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981枚。未加载专用标识不得进入流通。
你单位和相关单位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事上述活动,建立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管理档案,按规定做好野生动物检验检疫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利用活动过程中人和野生动物的安全。
请于2026年10月9日前凭此批复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办理标识事宜,逾期无效。
有关专用标识的技术服务以及真伪鉴定事宜,请分别与下列单位和人员联系: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 黄松林
电话:010-62888966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 王震
电话:0451-82190626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