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淄博市博客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
索引号: 11370300MB286462XU/2026-5573345 文号: 鲁自然资函CZ〔2026〕2号
发文日期: 2026-03-27 发布机构: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有效性: 有效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淄博市博客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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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同意淄博市博客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

鲁自然资函CZ〔2026〕2号

 

淄博市博客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向东营市臻羽诺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20只,用于人工繁育。同意你单位利用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60只,并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60枚。

请于2026年9月26日前凭此批复按照规定依法运输,并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办理标识事宜,逾期无效。

你单位和相关单位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事上述活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建立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管理档案,按规定做好野生动物检验检疫,确保运输、饲养、利用活动过程中人和野生动物的安全,自觉接受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有关专用标识的技术服务以及真伪鉴定事宜,请分别与下列单位和人员联系: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  黄松林

电话:010-62888966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  王震

电话:0451-82190626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