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取砂石等矿产资源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00MB286462XU/2021-515155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21 发布机构: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取砂石等矿产资源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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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取砂石等

矿产资源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假借名目非法开采和非法销售砂石资源等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勘查、销售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凡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擅自从事矿产资源采挖以及购销活动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全面清查整治持证露天矿山开采,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土地整治,设施农业项目场地平整,水利工程(含河湖清淤等),国省县乡道路,农村道路和森林防火公路建设等所有涉及砂石采挖的项目。

三、严厉打击采矿证超期开采、超越矿区范围采矿、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严厉打击以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土地整治、设施农业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和森林防火公路建设等项目为名非法采挖、销售砂石行为;严厉打击盗采、侵占或者破坏砂石资源行为。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储存、买卖、运输或窝藏、转移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开采的砂石。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法律规定从严从重、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因私采滥挖盗取砂石等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对党员干部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非法采矿采砂及为非法采矿采砂充当“保护伞”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委监委,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相关区县、镇办、村居负责做好辖区内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开采和盗采、收购销售、运输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全市人民的共同责任,欢迎广大群众对发现的非法采矿采砂及其交易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33-2771674)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