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标题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合宗土地确定出让年期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字号
淄自然规划规〔2026〕4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6462XU/2026-5591186
统一编号
ZBCR-2026-0130004
成文日期
2026-07-17
发文日期
2026-07-17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关于合宗土地确定出让年期的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淄自然规划规〔2026〕4号
各区县局(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关于合宗土地确定出让年期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合宗土地确定出让年期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有效破解低效用地再开发及土地合宗过程中的不动产登记难题,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相邻两宗及以上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合宗,且拟合宗土地的权利人、批准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一致。
2.申请合宗的土地已到期的,应先完成土地续期审批手续,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再申请办理合宗登记。
3.合宗土地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使用条件清晰,且土地使用权人按约定缴清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办理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宗由土地使用权权利人申请,经审查符合合宗条件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办理:
1.按合宗前最早到期宗地的土地出让终止(到期)时间,作为合宗后土地的出让终止(到期)时间。
2.对短年期的宗地补缴土地出让金至高年期后,调整土地出让终止(到期)时间。
3.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合宗后剩余使用年期。
三、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式
加权平均法适用于规划用途相同的相邻两宗土地,且合宗前短年期宗地剩余使用年期不低于30年的情形。
以区县局、分局受理时点为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时点(T0),宗地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假设有n宗用地合宗为一宗用地,宗地面积分别为S1,S2,…,Sn,面积占比为A1=S1÷(S1+S2,…+Sn),各宗地所占的比例分别为A1,A2,…,An(A1+A2+…+An=100%),各宗地的土地出让年期为t1,t2,…,tn(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剩余的土地使用年期分别为T1,T2,…,Tn。相关计算公示如下:
1.合宗后剩余的土地出让年期为:
T=A1T1+A2T2+…+AnTn
2.合宗后的土地出让年期为:
t=A1t1+A2t2+…+Antn
3.合宗后起计时点距现计算时点的时间差为:
△T=t-T
4.合宗后的起计时点为:
T(起计)=T0-△T
5.合宗后的终止时点为:
T(终止)=T0+T
时间换算规则:一年按365天计算,每年2月按28天计,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年月日换算为年份:例如2025年3月10日,3月10日累计69天(1月31天+2月28天+3月10天),69÷365=0.1890,即为2025.1890年;小数年份还原为年月日:例如2025.1890年,整数部分为2025年,小数部分换算天数为0.1890×365=69天,即3月10日。
四、其他事项
1.涉及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续期后总使用年期不得超过该类用地的最高法定年限。
2.本意见出台前已完成合宗登记的,不适用本意见。
3.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按照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执行。
本意见由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8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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