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标题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不动产登记“失信制约”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字号
淄自然规划规〔2026〕1号
索引号
11370300MB286462XU/2026-5572497
统一编号
ZBCR-2026-0130001
成文日期
2026-03-19
发文日期
2026-03-19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不动产登记“失信制约”
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自然规划规〔2026〕1号
各区(县)局、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现将《淄博市不动产登记“失信制约”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不动产登记“失信制约”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推进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群众用信守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不动产登记规程》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高效便民、风险可控的原则,以“信用登记”为抓手,构建不动产登记服务事前信用应用、事中信用跟踪、事后制约惩戒的不动产登记“失信制约”信用管理服务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本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失信制约”信用管理工作;各区(县)局、分局负责实施、开展“失信制约”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失信信息的记录、归集、使用、修复、安全管理、资料保管及销毁等工作,负责本级相关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认定、复核及上报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失信制约信息的归集和不动产登记领域内部共享。
第五条 发生下列行为的,可认定为不动产登记领域失信主体,列入“失信制约”名单管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冒名顶替他人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不动产登记的;
(二)违反告知承诺制度,存在虚假承诺,未及时兑现承诺事项的;
(三)采用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
(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第六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给他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发现上述失信行为的,即时记录失信信息并留存证据,对失信行为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基本信息包括失信主体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失信主体信息包括:失信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电话号码、邮箱)等。失信主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还应当采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失信行为信息包括:失信事项、失信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所涉不动产的坐落和业务类型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据以认定失信的文书编号、文书类证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
第八条 对拟纳入“失信制约”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失信行为进行真伪核实。在完成信息核实后将《不动产登记“失信制约”告知书》(附件1)现场或邮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利,如对事实认定存在异议,应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局、分局应当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并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根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确认失信事实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无需核实。
各区(县)局、分局确认失信事实后,将《不动产登记领域“失信制约”名单》(附件2)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归集并在不动产登记领域进行内部共享。发现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原途径予以修改或移除,并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 在信用记录期间,各区(县)局、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列入“失信制约”名单的失信主体,在不动产登记领域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为不动产登记业务重点审核对象,加强审核;
(二)在全市不动产登记范围内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延伸服务、延时服务、绿色通道、企业专窗等便民惠企措施。
第十条 “失信制约”的管理期限一般为两年,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因被列入“失信制约”名单管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失信主体自行承担。如管理期内原失信行为已整改且无新的失信行为发生,期满后删除失信信息,失信主体信用自行修复,如管理期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则重新计算管理期限。
第十一条 收集使用申请人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对涉及涉密信息或载体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申请人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各区(县)局、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媒体方式,加强“失信制约”制度宣传推广,提高公众认知度,培育公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时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不动产登记环境。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26年4月19日至2028年4月18日。
附件:1.不动产登记“失信制约”告知书
2.不动产登记领域“失信制约”名单
附件1
不动产登记“失信制约”告知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通过(□事实调查、□平台查询、□互动平台推送、□群众举报核查、□生效法律文书、□其他)途径,发现你/你单位存在 行为,依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等规定,现拟列入不动产登记“失信制约”名单,信用记录期限为两年,在不动产登记领域采取下列措施:
1.列为不动产登记业务重点审核对象,加强审核;
2.在全市不动产登记范围内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延伸服务、延时服务、绿色通道、企业专窗等便民惠企措施。
现以书面形式告知,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无异议。
部门(盖章): 联系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附件2
不动产登记领域“失信制约”名单
报送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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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名称) |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方式 (地址、电话号码) |
失信事项 |
所涉不动产坐落 |
业务类型 |
失信行为 发生时间、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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