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标准体系》的通知

淄自然规划发〔202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博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标准体系》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标准体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体系,全面提升全市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体系。

第二条  本标准体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外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二章  目标管理

 

第三条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建设聘用规范、素质过硬、防控有力的森林草原防火队伍,完善“水灭火管网、防火道路网、通信联络网、预警监测网、林火阻隔网”五网建设,形成宣传教育广泛、防火队伍健全、基础设施完善、火源管控严格、预警监测高效、物资装备精良、应急响应及时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体系,全市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9‰以内,草原火灾受害率控制在2‰以内。

第四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各级林长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市、区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挂包机制,全面压实防火责任。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原则,立足新形势下森林防火工作需求,建设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和护林员队伍。森林防火专业队员由区县级人民政府聘用,护林员由区县级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

第六条  按照森林防火重点区县50人、重点镇(街道)25人以上标准,组建森林防火专业力量,负责火灾防控和火情早期处置。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10分钟内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90%。

第七条  国有林场按面积1万亩以上(含1万亩)5万亩以下不少于50人、5万亩以上(含5万亩)不少于100人的标准,建设森林防火专业队伍,1万亩以下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防火期内,靠前驻防、集中食宿。

第八条  按照每500亩林地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齐配强护林员队伍,保障薪酬待遇,配备必要的防灭火装备,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四章  设施建设

 

第九条  加强水灭火管网建设,依托地形合理布局建设塘坝、蓄水池、储水罐等设施,满足就近取水需要。在林区重点部位铺设输水管道,埋设消防栓,结合水源地建设,实现取水半径不超过500米。坟墓集中区应建设蓄水设施,并保持水量充足。

第十条  加强林区路网建设,坚持新建与改造相结合,拓宽硬化简易路,及时修缮损毁道路,打通断头路,构建布局合理、互联互通的防火应急道路网。实现防火队员徒步不超过3公里半径作业圈,确保物资装备快速到达。

第十一条  加强通信专网建设,在重点林区合理布设专用频段基站、基地台,增加手持终端数量,建成以固定基站为基础,移动基站为补充的专网系统,结合公网和卫星技术,实现火场通信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加强预警监测网建设,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航空巡护、塔台瞭望、视频监测等手段,构建“空·天·地”立体化林火预警监测体系,实现重点林区24小时实时监测,全面提升火情监测覆盖率、预警准确率。

第十三条  加强阻隔网络建设,在重点林区、林缘以及重要设施等关键部位科学规划建设防火隔离带。充分利用山脊、沟谷、塘坝、林区道路等有利条件,建设自然、工程、生物相结合的林火阻隔系统。林火阻隔带最窄处应不小于15米,重点林区林火阻隔网单片面积应不大于100公顷。

 第五章  预警监测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应建设林火预警监测系统,增设防火视频监控和智能语音卡口,及时更新升级系统应用,采用红外探测、热点感应、智能识别、自动定位等技术,建设完善林火视频监控平台。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重点单位按照每万亩林地建设1座火情观测瞭望台的标准,合理选点建设,每个瞭望台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配齐必需的设施设备,满足24小时监测瞭望需要。

第十六条  在林区重点部位和必经路口设立固定防火检查站,面积一般为10—20平方米,防火紧要期,应增设临时检查站,每处检查站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并设置火种收缴箱、灭火机具等设施设备。

 第六章  火源管控

 

第十七条  进入防火期,森林防火重点区县应发布禁火令,并按规定设置“禁火区”标志,防火紧要期,应发布封山令。除按规定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内和距离林区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野外用火行为。

第十八条  坚持源头治理,扎实开展“五清”行动,零散坟头清理范围在30米以上,林缘、集中墓地清理宽度不低于100米,防火隔离带、道路两侧清理宽度不低于50米。倡导移风易俗,探索推行重点林区散坟外迁和集中管理,在坟墓集中区和公墓设置焚烧炉,从源头上杜绝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  强化过程管控,全面落实“把住路、守住山、看住人、盯住坟、管住火”防控要求,严禁火源进入林区,在重点部位设置围墙、栅栏、铁丝网,实施硬隔离,对重点人群责任到人、重点管控。

第二十条  严格野外用火审批,严查野外用火行为,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坚持有烟必查、有火必罚、有责必究,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故意纵火、失火烧山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值班值守

 

第二十一条  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单位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情况处置和监督管理,每天不定时检查、调度辖区内人员值守及防火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准确报告工作信息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有火必报”制度,值班人员接到火情信息后,立即核查、准确掌握火情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协调做好火情早期处置工作,杜绝迟报、漏报、瞒报。

第二十三条  防火检查站、瞭望台值守人员应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对进入林区人员、车辆严格检查登记,积极做好宣传引导、火种收缴等工作,同时密切关注野外用火动向,严加防范,及时报告并制止违规用火行为。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森林草原防火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明查暗访,实行领导分片挂包责任制,在春节、清明节等重大节日和重点时段驻点蹲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消防救援等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防火期内成立联合督导检查组,密切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严厉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予以通报。

 第九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六条  森林草原火险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各级应立即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落实防范措施,严格火源管控,加强预警宣传,各级防灭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火灾扑救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上级通报、林火监测及其他渠道获取的火情信息,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并在30分钟内逐级反馈核查情况,随后应至少1小时续报1次,火情态势出现重大变化时要立即续报,直至火情消除、终报完结。

第二十八条  火情发生后,按照“报扑同步”原则,立即组织开展火情早期处理,根据火情发展态势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确保“打早、打小、打了”。明火扑灭后,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彻底清理余火,并安排充足人员看守火场不少于48小时。

第二十九条  加强防火物资储备,构建以区县物资储备为基础,镇(街道)物资储备为补充的防火物资储备体系。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区县应储备500万元以上物资,储备库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重点镇(街道)应储备50万元以上物资,储备库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国有林场应结合实际,建设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防灭火物资。

 第十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条  加强教育培训,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区县每年至少开展1次防火业务培训,培训对象涵盖森林草原防火重点镇(街道)、重点村(社区)防火工作业务骨干等。

第三十一条  强化媒体宣传,防火期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平台,多角度全方位进行防火宣传,在主流媒体开设防火专栏,发布防火信息,曝光违规用火处罚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第三十二条  拓展宣传领域,广泛开展防火宣传“进林区、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农户”六进活动。重点时段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月”、“宣传周”等活动,针对不同群体,通过专题讲座、农村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第三十三条  完善宣传标识,在林区道路、进山路口、村镇驻地、墓地周边、高速路口等重点区域设置标牌、悬挂条幅、喷涂标语,重点林区道路两侧每500米设置1处宣传标识,防火重点镇(街道)固定宣传标识数量每万亩林地不少于50处。涉林景区入口设置防火警示牌,门票加注防火提示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体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体系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淄博市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单位名单

2.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单位队伍建设标准

3.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单位装备配备标准

4.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单位设施建设标准

 

附件1

 

淄博市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单位名单

 

一、区县

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沂源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二、镇(街道)

张店区:湖田街道。

淄川区:洪山镇、昆仑镇、龙泉镇、罗村镇、寨里镇、岭子镇、太河镇、西河镇。

博山区:池上镇、源泉镇、博山镇、石马镇、八陡镇、白塔镇、域城镇、山头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

周村区:王村镇、南郊镇。

临淄区:金岭回族镇、金山镇、凤凰镇、辛店街道、齐陵街道。

桓台县:起凤镇、荆家镇。

沂源县:南麻街道、历山街道、南鲁山镇、鲁村镇、大张庄镇、燕崖镇、中庄镇、西里镇、东里镇、张家坡镇、石桥镇、悦庄镇。

高新区:四宝山街道、中埠镇。

经济开发区:傅家镇、沣水镇。

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萌水镇、商家镇。

三、国有林场

市鲁山林场、市原山林场、淄川区国有林场、临淄区垢皋林场、沂源县鲁山林场、沂源县织女洞林场。

 

附件2

 

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单位队伍建设标准

类型

条件

标准

森林防火

专业队员

基本条件

年龄≤50周岁

学历: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

体能

3公里越野≤25分钟,5公里越野≤40分钟

技能

熟练使用通讯设备,进行简单维修保养

熟练使用扑火机具,进行必要日常维修保养

熟悉地理和气象知识,会识图读图,准确判定方向

具备火场紧急避险、自救等安全技能

职责

在责任区域开展流动防火巡查

宣传森林防火等方面的法规政策

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进行早期处置

配合开展火灾的扑灭工作

护林员

基本条件

年龄≤60周岁

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具备护林防火、安全防范基本技能

职责

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等方面的法规政策

开展日常管护并做好记录

对进入林区人员宣传引导、劝阻检查、收缴火种

及时报告、处置火情

 

附件3

 

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单位装备配备标准

装备种类

配备装备

标准

重点区县

重点镇办

车辆

水罐车

(载水量≥4吨)

≥3辆

≥2辆

运兵车

≥5辆

≥2辆

物资装备运输车

≥2辆

≥1辆

水泵

高压水泵

≥5台

≥2台

串联水泵

≥10台

≥5台

便携式水带

(口径40毫米)

≥5000米

≥3000米

其他装备

风力灭火机

≥50台

≥25台

背负式水枪

≥50部

≥25部

油锯

≥60台

≥30台

2、3号工具

≥100把

≥50把

无人机

≥2架

≥1架

对讲机

1台/人

1台/人

防火装备

消防头盔

2个/人

2个/人

阻燃口罩

2个/人

2个/人

护目镜

2个/人

2个/人

照明工具

2个/人

2个/人

防火服/手套/鞋

2套/人

2套/人

注:市属国有林场参照重点区县标准建设,区县国有林场参照重点镇(街道)标准建设

 

附件4

 

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单位设施建设标准

 

设施类型

设施种类

建设标准

阻隔系统

阻隔网密度

每公顷≥4.7米

宽度

≥30米

防火道路

路网密度

每公顷≥3.1米

宽度

≥5米

回车场

每公里≥1处

防火检查站

建筑面积

10-20平方米

设施设备

桌椅、登记簿、防火码、阻拦杆、警示牌、火种收缴箱、火种金属探测器、灭火机具

水灭火设施

输水管网

取水半径500米

合理设置取水码头,满足消防车取水需要

水源

瞭望台

结构

上下双层,采用永久性钢结构或砖石结构

观测半径

观测半径10公里左右

瞭望台之间重叠覆盖面积≥1/3

视频监控

监控半径

≥10公里

应用功能

可见光、热成像

覆盖范围

每万亩≥1处,重点林区覆盖率≥85%

焚烧炉

面积

≥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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