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继承公示(2025)高新区0008号 | ||||||||||||
|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 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F座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533-2326125。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5年5月16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