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延祯因保管不善,将证号为淄国用地字(2002)第A86714号号的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现孟丽云已去逝,根据(2025)鲁淄博鲁中证民字第1390号公证书,由宋宁宁继承其遗产,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宋延祯、宋宁宁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