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继承公示(2024)张店区004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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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张店区人民西路188号3层319室。 联系方式: 0533-2160825。
张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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