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淄博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533-3051619
公告单位:淄博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