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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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自然规划规〔2023〕2号
各区(县)自然资源局、分局、规划办,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国防动员办公室、大数据中心,各有关单位,各测绘资质单位: 现将《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淄博市大数据局 202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测绘服务机构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行业信用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多测合一”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规范测绘服务机构市场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机构的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录入、评价、处理、公示、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入驻淄博市“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服务平台,且具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所要求资质条件的测绘资质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对测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量化打分,以动态化、数量化、常态化的方式核定其信用分值,并根据结果进行差异化管理。 第五条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淄博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评价、处理、公示、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负责将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并录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并依法定职责实施奖惩措施。 第六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发布单位对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应用及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第八条 激励测绘服务机构获得良好信用评价。鼓励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依法使用行业信用信息,充分发挥良好信用在“多测合一”改革工作中的引导作用。 第九条 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年度公布测绘服务机构评分情况,及时发布测绘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管理 第十条 依照《淄博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录)及信用等级评定的要求,信用信息划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在淄博市“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服务平台填报的专业类别、资质等级、机构名称、注册地址、证书编号、有效期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在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中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成果质量优良、业绩突出、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在“多测合一”测绘活动中违反测绘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合同约定,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产生其他失信行为的信息,包括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特定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如下: (一)测绘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由测绘服务机构通过淄博市“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服务平台填报,主管部门负责核实。良好行为信息应在信息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填报,逾期申报不予认定。 (二)测绘服务机构不良行为信息主要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监管、行业协会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服务评价、公众投诉与举报、媒体公开披露等产生。 第十二条 测绘服务机构信用分满分为100分,各组成部分分值计算如下: (一)基本信息分为80分,测绘服务机构在淄博市“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服务平台入驻成功,申报基本信息后即可获取; (二)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0分,以良好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加分计入,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计; (三)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最低分0分。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有效期 基本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测绘服务机构入驻淄博市“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服务平台期间,良好行为信息评价有效期为24个月,一般失信信息评价有效期为12个月,严重失信信息和特定失信信息评价有效期为24个月。 第十五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所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用欺骗、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第三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测绘服务机构认为公布的信息有误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更正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异议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经核实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及时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可对异议信息不做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发现因自身原因造成信用信息错误的,应立即更正,并告知相关主体。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测绘服务机构在其信息公示期限内,具有主动改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出具信用修复承诺。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第十八条 测绘服务机构提请信用修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并得到当事人谅解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经主管部门确认处罚整改到位。 (二)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一般失信信息认定满6个月、严重失信信息认定满12个月。 (三)不存在违反信用修复承诺的情况,且自上一次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 特定失信信息不得申请修复,不缩短惩戒期限。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对于信用等级A等的测绘服务机构,采取以下奖励措施: (一)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率和减少专项检查次数。 (二)在政府投资为主的测绘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其他应当予以鼓励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C等的测绘服务机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列为市级监督检查的必查对象。 (二)依法不予受理测绘服务机构测绘资质升级或新增专业类别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D等的测绘服务机构,除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并从淄博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中予以清退。自清退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将该测绘服务机构纳入名录。 (二)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 (三)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或项目扶持对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测绘服务机构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测绘服务机构申报虚假信用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淄博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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