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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30 15:25:42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淄政发〔202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更新成果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轮基准地价的基本内涵是在淄博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在2023年1月1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设定开发程度、标准容积率等条件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二、本轮基准地价的标准容积率。城范围内:商业用地张店区(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下同)2.0,其他区县1.6;住宅用地张店区1.8,其他区县1.5;工业用地均为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均为1.2。

三、本轮基准地价的土地还原率:商业用地为6%,住宅用地为5.5%,工业用地为4.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4.5%。

四、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当土地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视情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1.淄博市各区县城区基准地价

          2.淄博市各区县镇政府驻地基准地价

          3.淄博市城镇基准地价土地用途修正系数表

          4.淄博市各区县城区基准地价级别范围说明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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