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日照计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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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CR-2021-0130006
淄自然规划规〔2021〕6号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日照计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局、分局,各规划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结合现行规范、规定,我局对《淄博市建筑日照计算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建筑日照计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增强日照计算的可操作性,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080-2018)、《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或改建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和场地、新建或改建建设工程对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和场地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 《日照计算技术报告》作为审查含有需做日照计算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据。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建设项目,应重新进行日照计算,编制《日照计算技术报告》。 《日照计算技术报告》(电子版与纸质文档)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制。 第四条 日照计算参数和淄博市各区县经纬度取值 (一)日照计算参数应符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二)淄博市各区县经纬度取值如下: 张店区:东经118°01′北纬36°51′ 淄川区:东经117°58′北纬36°40′ 博山区:东经117°52′北纬36°32′ 周村区:东经117°51′北纬36°50′ 临淄区:东经118°18′北纬36°51′ 桓台县:东经118°6′ 北纬36°59′ 高青县:东经117°50′北纬37°11′ 沂源县:东经118°10′北纬36°12′ 第五条 日照计算范围的确定: 根据遮挡建筑的阴影范围,被遮挡建筑需满足相应日照标准的,选取遮挡建筑高度1.5倍(最大不超过150米)确定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见附件1)。 第六条 《日照计算技术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一)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城乡规划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测绘等资质的单位,采用专业的日照软件进行日照计算,编制《日照计算技术报告》。 (二)《日照计算技术报告》应客观、准确,须经计算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及加盖单位资质章后有效。 (三)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复核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日照计算技术报告》,由主管部门、利害关系人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复核。 (四)《日照计算技术报告》的结果与指定软件采用相同参数、相同方法复核的结果存在3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常。 第七条 日照计算争议的处理 对日照计算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第八条 责任 日照计算单位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计算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计算报告及其附件的真实性负责,因报送材料不真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淄博市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桓台、高青、沂源三县参照执行。 第十条 附则 本规定由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附件:1.日照计算遮挡范围示意图 2.《日照计算技术报告》(样例)
附件1
日照计算遮挡范围示意图
附件2
日照计算技术报告(样例)
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方:
受托方:
年 月 日
计算范围内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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