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简明问答|《淄博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 问答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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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462XU/2023-5351410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03-0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其核心就是在他人的住宅上为自己设立一种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二、哪些情形可以办理居住权登记?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近亲属间通过协议无偿设立居住权的;2.通过遗嘱设立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的。
三、居住权可以转让、继承吗?
《民法典》第369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四、已抵押的房屋还能设立居住权吗?
可以的。但已抵押的房屋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但持生效的法律文书除外。
五、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房屋还能买卖、抵押吗?在今后的二手房交易中,是不是需要核查该房屋有无居住权?
可以的。《民法典》第369条只规定了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也就是说已办理了居住权登记的房屋还能买卖和抵押。当然,在今后的二手房交易中,查询该房屋有无居住权登记很有必要。
六、居住权可以办理变更登记吗?如何变更?
居住权可以办理变更登记。需要办理时,应当由不动产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因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七、哪些情形下可以注销居住权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居住权注销登记:
1.居住权人死亡的;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
4.居住权协议解除的;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6.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