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简明问答|《淄博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 问答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6462XU/2023-5351410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01 发布机构: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简明问答|《淄博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 问答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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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其核心就是在他人的住宅上为自己设立一种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二、哪些情形可以办理居住权登记?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近亲属间通过协议无偿设立居住权的;2.通过遗嘱设立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的。

三、居住权可以转让、继承吗

《民法典》第369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四、已抵押的房屋还能设立居住权吗?

可以的。但已抵押的房屋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但持生效的法律文书除外。

五、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房屋还能买卖、抵押吗?在今后的二手房交易中,是不是需要核查该房屋有无居住权?

可以的。《民法典》第369条只规定了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也就是说已办理了居住权登记的房屋还能买卖和抵押。当然,在今后的二手房交易中,查询该房屋有无居住权登记很有必要。

六、居住权可以办理变更登记吗?如何变更?

居住权可以办理变更登记。需要办理时,应当由不动产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因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七、哪些情形下可以注销居住权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居住权注销登记:

1.居住权人死亡的;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

4.居住权协议解除的;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6.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