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6462XU/2022-5324744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4-02 发布机构: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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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人:汪德法 联系方式 :2779505

 

为加强我市地质资料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地质资料信息化程度,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质支撑作用。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淄博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8月,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向市县延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淄博、青岛为全省试点单位,要求出台市级地质资料管理规定,并尽快完成试点任务,总结试点经验,在全省进行推广。

长期以来,我市地质资料分散在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地质资料保存的完整性、齐全性、规范性参差不一,综合研究程度不够,数字化信息化程度不高,严重制约了地质资料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及地下空间利用等方面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十四五”时期,是我市凤凰涅槃、加速崛起的关键期,打造鲁中交通枢纽、推进重大能源设施建设和轨道交通建设等将对地质资料的依赖度越来越高。加强地质资料深度开发,提高地质资料信息化程度,提升地质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制定《淄博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是落实省自然资源厅试点要求,规范我市地质资料集中统一管理的必要措施。

二、制定依据

制定《淄博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部门职责。《办法》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资料数字化及数据集成管理,发挥地质数据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基础作用。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应急、农业农村、人防等部门,按照区域地质资料集中统一管理要求和职责,协同配合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内工程建设项目及财政出资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并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地质资料共享机制,实现地质资料共享。

(二)建立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办法》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具备乙一级及以上级别档案馆标准的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地质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办法》对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范围和汇交要求进行了明确。汇交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形成的地质资料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矿山动态监测、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中小型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察)、地质灾害勘查等形成的地质资料;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地质勘查(察)或岩土工程勘察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成果地质资料。同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地质资料,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验线前完成地质资料汇交。在规划验收阶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进行核查。

(四)明确地质资料的保密、保护、公开和利用。对汇交的地质资料,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地质资料的保存、鉴定、统计、编辑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持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无偿提供利用。涉及国家秘密或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管理措施与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按规定进行催交,发放限期汇交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地质资料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工作产生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