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淄博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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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462XU/2023-5337864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03-0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为响应社会群众关切,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业务,贯彻落实《民法典》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市局业务指导科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淄博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为《规范(试行)》),对居住权登记的业务类型、适用情形、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及审核要点,《规范(试行)》逐一进行了明确。
一、文件制定背景
居住权登记是《民法典》规定的新型用益物权,起草的《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严格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居住权适用主体、客体、登记类型进行了明确,对申请材料、审查要点等逐一进行规范,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同时该规范前期经向区县登记机构征求意见两轮,经反复研讨修改而成,并经单位法律顾问审阅后出具法律顾问意见,具有可执行落地的法律基础。
二、文件主要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关于印发<淄博市实施2022年“一号改革工程”优化营商环境任务清单>的通知》(淄发〔2022〕7号)
三、出台目的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颁布实施,创设了居住权用益物权类型,后续居住权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畴,具有落实推进的必要性,同时实践中已有群众提出居住权登记申请需求,在近亲属之间此种需求尤其强烈,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四、文件制定过程
该规范已经局领导审议并向区县登记机构征求两轮意见,经反复研讨修改而成,并已经单位法律顾问审阅出具法律审查意见,认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内容制定详细,可操作性强,具有可执行落地的法律基础。9月17日-10月17日,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部分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淄博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五、文件主要内容
《规范(试行)》共计四个部分,明确了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适用、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及审查要点,对居住权具体操作流程、申请材料登记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部分:对居住权首次登记的适用情形、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审查要点、工作程序、时限及登记结果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第二部分:对居住权变更登记的适用情形、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审查要点、工作程序、时限及登记结果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第三部分:对居住权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形、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审查要点、工作程序、时限及登记结果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第四部分:明确了重点审核要求、完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簿、登记资料查询、收费及规范的适用、执行日期和有效期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