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专家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6462XU/2022-5324749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4-02 发布机构: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稿解读|《淄博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专家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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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专家政策解读

解读人:王桂兰  联系方式:2779505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高级工程师

王桂兰

 

对《淄博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可以为城乡规划、建设、发展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防治地质灾害、开展科研工作提供客观翔实的基础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参考,有利于密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提高国民经济发展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为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地质服务。作为全省地质资料管理向市县延伸的两个试点市之一,我市曾经是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工矿城市,具有百年开采历史,积存了非常丰富的地质矿产资料和海量的工程建设地质资料。但长期以来,我市地质资料分散在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地质资料保存的完整性、齐全性、规范性参差不一,综合研究程度不够,数字化信息化程度不高,严重制约了地质资料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及地下空间利用等方面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十四五”时期,是我市凤凰涅槃、加速崛起的关键期,建设快速路网、轨道交通、会展中心等重大项目将对地质资料的依赖度越来越高。建立完善市县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制,纵向上实现省、市地质资料管理互联共享,横向上建立住建、交通、水利、人防等多部门协作共享机制,加强地质资料深度开发,提高地质资料信息化程度,提升地质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2021年8月,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向市县延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我局被省厅确定为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向市县延伸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省厅《试点方案》明确提出:“试点单位商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市级地质资料管理规定,明确市县地质资料管理范围、职责、共享机制等,为开展地质资料管理向市县延伸试点工作提供依据。”因此,我局组织起草了《淄博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淄博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主要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部门职责。《办法》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数字化及数据集成管理,发挥地质数据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基础作用。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应急、农业农村、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区域地质资料集中统一管理要求和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内工程建设项目及财政出资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并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地质资料共享机制,实现地质资料共享。

(二)建立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办法》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具备乙一级及以上级别档案馆标准的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地质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地质资料馆机构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办法》对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范围和汇交要求进行了明确。按照《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结合我市实际,对汇交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形成的地质资料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矿山动态监测、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中小型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察)、地质灾害评估勘查等形成的地质资料;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地质勘查(察)或岩土工程勘察形成的地质资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成果地质资料。同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验线前完成地质资料汇交。在规划验收阶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进行核查。

(四)明确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对汇交的地质资料,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地质资料的保存、鉴定、统计、编辑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持本机关出具的证明进行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 90 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

(五)明确管理措施与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本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按规定进行催交,发放发放限期汇交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地质资料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工作产生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