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保障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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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11-30 发布机构: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保障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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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在职责执行过程中制作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磁盘以及其他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包含“机构职能”、“法规公文”、“重大行政决策”、“规划计划”“会议公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优化营商环境”、“重要部署执行公开”、“建议提案办理”、“财政信息”、“行政执法”、“重大项目”、“公共资源配置”、“复产复工复学”、“自然灾害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十八个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实行分管局长负责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分管局长签字后才能予以发布和答复。

第五条 办公室是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以及网上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分发及回复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督促相关科室依据信息目录保管、维护、更新本科室主动公开信息;

(三)具体负责“机构领导”子目录的信息保密检查、更新和维护,以及相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详细答复。

(四)受理和处理向本科室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是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相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各科室应根据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对本科室信息加以分类,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动予以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其他相关政府信息,各相关科室应依法给予答复。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十条 各科室信息公开目录内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提供给各相关责任科室,由各责任科室确认、整理后,提供给主管科室向公众发布。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向我局申请获得相关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主管科室提出申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可通过网站获取的,由办公室直接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网站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他类申请由办公室分发给相应科室,相应科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具体答复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后答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各单位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网站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 信息公开报告和监督

第十四条 我局将于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和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