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征求《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规划管理,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我局结合当前政策规定,起草《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1月23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0533-3152212
电子邮箱:zbgcglk@zb.shandong.cn
附件: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23日
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促进城市资源科学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是指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因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在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不改变建筑规模和承重结构,保证结构、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仅对建筑内部进行装饰装修、调整布局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村庄规划区内临时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条 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期限不得低于两年且不超过五年。需要继续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延期期限不超过2年。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批,应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
第四条 申请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农贸市场、邮政电信、医疗、教育、养老、文化、体育、市政、人防、停车库(位)等规划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改变用途后造成周边配套设施无法满足要求的;
(二)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会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不利影响或者侵害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保护要求或者影响城市景观的;
(四)已纳入征收范围、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土地储备计划范围,或者属于临时建筑和危房的;
(五)改变用途后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抗震、消防、交通、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六)被依法查封的;
(七)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或者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公约明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的;
(八)房屋局部改变用途后,改变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影响剩余部分使用的;
(九)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用于餐饮、娱乐、商场等经营活动的,未达到停车位规定配建指标的;
(十)其他依法不得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情形。
第五条 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向属地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附件1)。
(二)受理申请后,属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根据具体情况征求教育、民政、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三)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在拟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现场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少于10日。
(四)公告无异议的出具《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意见》(附件2)。经核实不宜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意见》不得作为改变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记载的房屋用途的依据。
第七条 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意见应当载明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性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的,按建筑物原用途和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
第八条 经批准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涉及外立面改造的,应当在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意见中予以确认。
第九条 批准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后,使用人从事有关活动依法需要取得其他行政审批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附件:1.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提交材料清单
2.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意见
附件1
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清单 |
勾选 |
1 |
申请报告。说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地点、改变用途的理由,具体使用用途,申请临时改变的期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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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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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或不动产权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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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意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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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筑物改造设计方案及相应图纸;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涉及建筑物外立面改造的,需提交外立面改造设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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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房屋的共有产权人、相邻建筑物产权人或周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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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人同意“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后,如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收储或拆迁的,仍按原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土地用途给予补偿”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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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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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申请单位或个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材料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
附件2
编号:
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意见
(申请单位或个人):
你(单位)申请的位于 (地址)房屋临时改变用途,房屋(不动产权证编号为: ),房屋用途由 临时改变为 ,临时改变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现已通过审查,可以据此办理后续其他相关手续。
该意见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按变更后用途使用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办)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通过审查的,该意见自行作废。
临时变更建筑物用途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的,按建筑物原用途和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
*****(单位)
**年**月**日
关于《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
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9年7月26日,原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淄自然资规〔2019〕5号),有效期至2024年7月26日。为进一步规范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规划管理,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原文件进行修订,起草《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三、起草过程
2024年7月起草《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管理规定》(修订稿),于10月11日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向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局、分局、规划办及局属各单位广泛征求了意见,10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1.文件题目修订为“《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2.将原文中“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订为“国土空间规划”。
3.明确延期次数及时限要求,增加“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延期期限不超过2年”内容。
4.完善了不允许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相关情形。
5.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简化申请材料、修订办理流程并增加临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提交材料清单。
6.将“准予临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意见”模版进行修订。
7.其他必要修订内容。
关于《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背景介绍
2019年7月26日,原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淄自然资规〔2019〕5号),有效期至2024年7月26日。为进一步规范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规划管理,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原文件进行修订,起草《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意见采纳情况报告
《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管理规定》于2019年7月26日出台,有效期至2024年7月25日。为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有机更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规定进行修改,起草《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10月征求了各县局、分局、各规划办、市局有关科室及局属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10月23日至11月23日,向公众公开征询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淄自然规划规〔2024〕2号
各区(县)局、分局,各规划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规划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规划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是指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因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在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不改变建筑规模和承重结构,保证结构、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
村庄规划区内临时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条 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需要继续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农贸市场、邮政电信、医疗、教育、养老、文化、体育、市政、人防、停车库(位)等规划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改变用途后造成周边配套设施无法满足要求的;
(二)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会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不利影响或者侵害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保护要求或者影响城市景观的;
(四)已纳入征收范围、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土地储备计划范围,或者属于临时建筑和危房的;
(五)改变用途后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抗震、消防、交通、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六)被依法查封的;
(七)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或者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公约明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的;
(八)房屋局部改变用途后,改变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影响剩余部分使用的;
(九)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用于餐饮、娱乐、商场等经营活动的,未达到停车位规定配建指标的;
(十)其他依法不得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情形。
第五条 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向属地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附件1)。
(二)受理申请后,属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根据具体情况征求教育、民政、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三)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在拟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现场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公告无异议的出具《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意见》(附件2)。经核实不宜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意见》不得作为改变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记载的房屋用途的依据。
第七条 《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意见》应当载明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性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的,按建筑物原用途和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
第八条 经批准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涉及外立面改造的,应当在《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意见》中予以确认。
第九条 批准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后,使用人从事有关活动依法需要取得其他行政审批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2月29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9日。
附件:1.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提交材料清单
2.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意见
附件1
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提交材料清单
附件2
编号:
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意见
(申请单位或个人):
你(单位)申请的位于 (地址)房屋临时改变用途,房屋(不动产权证编号为: ),房屋用途由 临时改变为 ,临时改变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现已通过审查,可以据此办理后续其他相关手续。
该意见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按变更后用途使用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办)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通过审查的,该意见自行作废。
临时变更建筑物用途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的,按建筑物原用途和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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