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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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462XU/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检查 | 全市范围内的苗木生产经营单位和苗木使用单位 | 1.苗木质量情况。 2.使用的种苗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情况。 3.作业设计中对种苗遗传品质和播种品质提出的要求及其执行情况。 4.种苗(或造林种草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对种苗的要求情况、评标方式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抽取 3个县(区),每县(区)2-3个造林地。县级自查 | 市级 | 《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2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监督 |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收藏单位 | 古生物化石的收藏管理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化石收藏单位总数的20%,1次/年 | 市级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3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勘查监督 |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 | 矿业权人年度勘查信息公示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总数的5%,1次/年 | 市级 | 1.《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 2015〕6 号)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
4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监督检查 |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资质单位 | 资质条件匹配情况,现有条件是否满足其资质类别和等级,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合法合规情况,违约或被投诉举报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本行政区域内全部资质单位,1次/年 | 市级 |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 |
5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是否严格按照方案要求,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 矿山企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设立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本行政区域内持证矿山企业的30%,1次/年 | 市级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
6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 矿山企业 |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核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15%,1次/年 | 市级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