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内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隐患管理的建议办理答复
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1204475
建议人: 刘双
主办单位: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答复时间: 2020-12-01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刘双委员:

非常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收到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内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隐患管理的建议》后,我们高度重视。各类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电动车推广应用的基础保障,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新能源车的快速增长,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我们认为您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和现实性,十分宝贵。现结合我局职能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局在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方面开展的有关工作

近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度重视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相应做了以下工作:

(一)纳入规划内容。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城乡规划中,并严格贯彻落实。

(二)纳入规划条件。20209月,我局下发《关于规范规划条件内容及格式的通知》印发了《规划条件示范文本(2020)》,明确要求“对停车位的配建标准、充电设施、非机动车停车位等的配置要求进行强化。”将“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新建项目应按照标准要求同步设置非机动车、电动车等停车位并配备相应智能充电设施。”等条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和工程项目方案审查的依据。

(三)纳入规划审查。在方案审查方面,各区自然资源局、各自然资源分局在工程项目方案规划审查阶段要依据规划条件要求,审查非机动车、电动车等停车位规划设置情况。在规划许可方面,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为充电基础设施做好用地保障和规划服务工作,不断促进充电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为市民低碳出行创造良好条件。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我们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指正。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2020121

背景及问题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环保意识的提高以及国家对交通工具节能减排等相关政策的出台,越来越多的电动车、混合动力车以及电动乘用车进入千家万户。而房地产的开发、物业服务的更新及社区服务跟进的显得相对滞后,导致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如2018年1月,西安市雁塔区王家村村民自建民房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2018年4月,广州市天河区黄村新村某小区一楼梯间发生火灾,原因也是一辆电动车停放在一楼楼梯间并充电,导致电动车起火爆炸并引起火灾。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 诸如在家中或楼道内充电的情况,在我市很多小区非常普遍,据调研,也有不少新建小区,电动车自行车(两轮或三轮)停放在楼梯、走廊等消防通道内,严重阻碍消防通道及消防楼梯的畅通,影响消防安全;《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对小区内的规划进行相关调整,建设地上电动乘用车及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及充电场地(电动自行车棚)及相关充电设施,或在地下停车场开辟停放及充电场地,建设相关充电设施。 按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规定: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解决电动乘用车及电动自行车的住宅小区内的停放及充电问题,能够极大的预防及减少楼宇内因电动车停放及充电造成的消防安全事故及重大火灾,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