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29号提案的答复
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129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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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内容

孙茂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标志、科学规划临时停车位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日益提高,城市中公共场所停车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目前市内公共场所停车确实存在着“部分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配建不足或被挪用、挤占”的问题。特别是老城区停车需求高度集中,酒店、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停车需求大,泊位少,占用道路停车的情况比较普遍,进而影响了城市交通,带来交通拥堵。为更好的解决临时停车问题,规划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执行新规定、借鉴新做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公安厅于2010年1月联合下发的《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鼓励规划建设多层地下(上)停车库,建设和管理坚持“路外为主,路内补充”的发展思想。规划预留停车场地,提高配建停车场的标准而不是仅仅按规范的下限来控制。控制人流量大的公共建筑加大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边界的距离,推动立体、地下、院内停车场库等多种停车方式的发展。加强对占用、临时停放的管理,尽量在适宜停车的支路增加一些停车泊位,进一步改善停车位不足的现象。

二、规划管理中统筹考虑停车场配建问题。近年来,市政府对城市交通问题非常重视,已经组织编制了《淄博市综合交通规划》。通过对全市交通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规划中提出了全市城市交通中长期发展战略,确定了包括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在内的总体建设布局和建设次序。在《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明确要求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应按相应规定配建停车位,原有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足停车位。规划审批中重点审查停车位配置指标,在设计条件中尽量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停车位配置标准。在旧城改造过程中,通过土地收储,或与项目捆绑建设,确保留出一定数量的公共停车场地。

三、多部门共管,将道路沿线开设的商场、酒家、娱乐中心等交通吸引源的停车设施建设情况作为其开业的前提条件。确保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建设项目与配建停车场(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做到“未解决好停车问题,不得投入使用”。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部门将可资利用的空余地块改造成停车场进行对外开放,提高院内停车能力,减轻路面车辆停放的交通压力。

五、大力发展“公交优先”战略,发挥公共交通便捷高效的作用,对中心城区的交通流进行疏解,倡导人们绿色出行,减缓城市机动化发展的速度。

感谢您对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我们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指正。

 

 

                              淄博市规划局

                            2016年6月24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淄博市规划局综合办  马艳丽

联系电话:3170249

抄送单位: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标志、科学规划临时停车位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