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自然资发〔2020〕21号(关于印发《淄博市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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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462XU/2020-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6-25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淄自然资发〔2020〕21号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
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局、分局,新区规划办,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决策,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要求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淄博市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政策法规科负责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决策目录应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机构、时间计划、履行程序等内容。
第五条 市局应当按照《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的事项范围,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征求机关各科室意见,同时可根据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初步拟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组织征求相关科室和分管负责人的意见后,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八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审定的政府决策目录就目录中的决策事项是否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以及履行的具体方式,征询决策承办机构意见。
第九条 在征询意见完毕后,应及时将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进行公示。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决策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决策承办机构应及时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订相关程序的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公开。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具体承办机构征求政策法规科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报局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科调整相应决策目录。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局反映需要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征求政策法规科意见后,由政策法规科研究确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按照相关规定报局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科调整相应决策目录。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