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以案释法——非法改变土地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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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6462XU/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4-1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xx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xx县农机局周某建设沿街房,涉嫌违法。经过调查,周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1993年6月非法占用原某县农机局土地42.48平方米改变用途建设商业用房。建设时,已取得国有土地用地手续(某国用1991字第0125号),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处理结果】
xx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9月依法对周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周某将非法改变用途占用的42.48平方米土地归还某县人民政府;对非法占用的42.48平方米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罚人民币大写:捌佰肆拾玖元陆角(849.00)。因为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行之前,所以适用的是201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第一款:“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
第四款:“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5、《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国土资规(2016)3号)
【案例评析】
当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用途搞建设的行为也要引起高度重视,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落实。县自然资源局对此类案件发现一起及时立案调查一起,坚决制止和惩处违法占地行为,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