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以案释法——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养殖案
索引号: 11370300MB286462XU/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04 发布机构: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以案释法——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养殖案

发布日期: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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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7月,王**在**镇**村以西占用**村土地建设养牛棚。2021年10月29日,**县局发现该建设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涉嫌非法占地予以立案。2021年11月9日向其发出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予以改正,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消除违法用地状态。2021年11月16日**局作出2021年11月16日《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王**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依法送达,王**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

【处理结果】

2021年11月24日,**县局作出**自然执(土)罚字〔2021〕第7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并依法送达。

王**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21年12月7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该涉案土地不是基本农田,程序违法,没有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后经过行政复议后,王**撤回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之规定,属非法占地。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的通知》(淄自然资规〔2019〕3号):

“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为50000元/亩。”

【案例分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施工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案例。本案中,**县局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处罚人拒不签字的情况下依法邀请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用执法录像仪全程录像,程序合法。在复议过程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较为彻底地化解了行政争议。通过本案的处罚,当事人深刻反省,认识到了违反法律的后果,起到了警示作用。

 

本材料由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推荐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