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土地出让双方应严格按照行政协议约定 履行各自义务
索引号: 11370300MB286462XU/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06 发布机构: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出让双方应严格按照行政协议约定 履行各自义务

发布日期: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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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7月,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A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就宗地位置、面积、交付时间、交付条件、使用权出让价款、违约金条款及合同解除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A公司交付了案涉土地的全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至A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时,案涉土地内仍有未动迁房屋,未达到宗地内平整。A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返还土地出让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律评析】

法院认为,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具体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政机关,交付净地是其职责。作为土地出让方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土地以净地的方式交付给A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解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A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A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支付违约金。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一旦订立,协议当事人即应按照合法有效的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合意,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形式确定了各自具体的权利义务。在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至起诉时仍未交付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土地,存在违约行为。法院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合约性审查,从行政协议主体、解除权的行使、违约金支付及计算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述,协议双方应共同履行双方订立的权利义务,切实保障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的守信践诺意识和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