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行政诉讼中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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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3-04 发布机构: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诉讼中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认定

发布日期: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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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还规定,具体的诉讼请求系指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等具体情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行申124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郜花妮,女,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国强,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国选,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国玉,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小六,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以上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胜,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与上列再审申请人系亲属关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国胜,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297号。

负责人:张俊峰,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港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负责人:袁文杰,该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郜花妮、王国强、王国选、王国玉、王小六、王国胜(以下简称王国胜等六人)因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航空港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港办事处(以下简称龙港办事处)返还土地及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21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仝蕾、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国胜等六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2014年10月龙港办事处接上级单位航空港管委会通知开始启动会展路项目建设,此次征地征收王国胜3.76亩(已诉讼要回土地)、王国选1.19亩、王小六0.27亩土地,涉案土地上有上述三人父亲种植的防沙治沙枣树经济林。龙港办事处征收土地时不出示任何合法文件且不对枣树进行补偿。在再审申请人拒绝签字的情况下,枣树经济林被损毁。2018年5月王国胜通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信息公开得知航空港管委会及龙港办事处属于非法征地,损害了王国胜等六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1.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要求被申请人归还非法征收王国选及王小六土地1.46亩;3.依据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补偿标准,被申请人补偿再审申请人枣树补偿款436392元;4.依央行3年期法定存款利率支付再审申请人补偿款利息48003元;5.因被申请人将枣树毁坏,支付枣树赔偿款436392元;6.依央行3年期法定存款利率支付赔偿款利息48003元。以上总计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共968790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王国胜等六人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已征收土地并对地上种植枣树进行补偿或赔偿。根据本院查明的相关情况,在王国胜另案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王国胜认为其位于五陈地的3.76亩承包地被中铁四局违法占用并对中铁四局集团涉嫌违法占地情况进行了举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局对王国胜举报事项进行询问、勘测后,作出郑国土资(港)罚决字〔2018〕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违法占地人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在王国胜另案诉龙港办事处冯庄村第三村民小组、龙港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王国胜认为龙港办事处冯庄村第三村民小组强制调整涉案土地,其不同意调整,枣树被毁。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涉案土地实施了征收行为,其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已征收土地并对地上种植枣树进行补偿或赔偿,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二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王国胜等六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郜花妮、王国强、王国选、王国玉、王小六、王国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仝 蕾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徐小玉

书记员曲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