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超过起诉期限驳回申请
索引号: 11370300MB286462XU/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0-28 发布机构: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超过起诉期限驳回申请

发布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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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行政诉讼中只有起诉期限,没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涉及的是实体诉权(胜诉权),起诉期限涉及的是程序诉权(起诉权)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也即通常所说的诉讼时效)一般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即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行申76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桂华,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涌江北段133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中心路203号。

负责人:张长贵,副局长。

再审申请人付桂华因与被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通桥区政府)、乐山市五通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五通桥区城管局)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终5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桂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五通桥区政府从未告知过付桂华起诉期限和权利,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强制拆除付桂华房屋的行为是事实行为,付桂华被控制人身自由并送进医院,起诉并未超过最长一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二)本案的本质是政府拆迁,尽可能降低补偿甚至不补偿。(三)被申请人不具有强制拆除建筑物的职权依据。付桂华的建筑属于一户一宅的基本住宅兼养鸡场,建筑用地为宅基地兼农用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是违法建筑。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付桂华以五通桥区城管局就其房屋认定违法并于2017年5月19日强制拆除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五通桥区政府、五通桥区城管局强制拆除付桂华住宅兼养鸡场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五通桥区城管局于2017年5月19日向付桂华留置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通桥区人民政府或者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五通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付桂华于2018年3月19日提起本案之诉,确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付桂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付桂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张昊权

审判员 乐 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谢承浩

                          书记员刘孟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