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3.《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三、主要修改内容说明
一是将“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为:“规划许可内容”,与《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表述相一致。
二是按照机构职能设置等要求,规范部门称谓。将文中各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文中各处“各处、分局”修改为:“属地规划部门”。
三是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减环节,减事项。删除“施工图备案”有关内容,不再发放放线通知单。
四是填补上版《规定》批后管理空白,增加: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的条款。
五是落实《淄博市地质管理办法》及“多测合一”有关要求,在批后管理告知书中增加:项目在规划验线前应按相关要求完成地质资料汇交;鼓励项目将测绘事项合并办理,实行“多测合一”等条款,提醒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12日
政策链接: http://gtj.zibo.gov.cn/art/2022/8/16/art_4030_23149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