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淄国土交告字[2018]20号 | ||||||||||||||||||||||||||||||||||||||||||||||||||||||||||||||||||||||
|
||||||||||||||||||||||||||||||||||||||||||||||||||||||||||||||||||||||
经淄博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以网上交易方式公开出让370304002007GB00179[博山区2017(存量)-002号]等四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宗地的基本情况和土地出让条件
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和瑕疵: 2017(存量)-002号:本宗地现状出让;出让价款不包括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价款,竞得人需另行支付地上建筑物评估价格64.04万元; 2018(增量)-003号: 本宗地场地内有地下暖气管道穿过;本宗地有古建筑一处,按照博文物字[2018]01号文件现状保护; 2018(增量)-005号: 本宗地现状出让; 2017(增量)-003号:本宗地现状出让; 竞得人需另行支付地上建筑物评估价格170.98万元。 二、竞买人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凡在我市已经办理数字证书认证,按照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保障资金(预付款)的申请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网上挂牌竞买活动。竞买人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联合申请竞买必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受让人。 三、出让信息获取方式、时间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在互联网上挂牌交易,即通过淄博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竞买申请人可于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29日登录淄博市国土资源交易网(www.zbgtjy.gov.cn)查询下载出让文件,按照出让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参加竞买。 四、竞买申请时间及保证金、预付款交纳时间和交纳银行 申请人可于2018年4月9日0时至2018年4月29日23时59分(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下同)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并交纳保证金、预付款。交纳保证金、预付款按照网上交易系统提示操作,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为2018年4月29日23时59分。 保证金、预付款汇入交通银行博山支行、工商银行博山支行。 五、网上报价时间 网上开始报价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0时,报价截止时间为: 博山区2017(存量)—002号宗地:2018年5月10日09时00分; 博山区2018(存量)—003号宗地:2018年5月10日09时30分; 博山区2017(存量)—005号宗地:2018年5月10日10时00分; 博山区2017(增量)—003号宗地:2018年5月10日10时30分; 六、出让程序和确定竞得人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价高者得的原则由系统自动确定竞得人。竞得人应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须知》要求的有关资料到淄博市博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西首)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 七、成交价款和竞买税费的支付 出让价款不包括竞买税费,竞买税费由竞得人另行支付。竞买费用包括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10日内付清。成交价款自成交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报批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对宗地另行处置。 挂牌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宗地的定金(不计利息);竞得人交纳的保障资金(预付款)抵作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其在指定帐户储蓄所产生的利息予以退还。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保障资金(预付款)及其利息,我局在挂牌活动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网上交易有关要求等其他相关情况详见出让文件。若有变更以出让前最后更改为准。 2、申请人可自行实地踏勘出让地块。 3、申请人对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挂牌活动开始前向出让人委托的承办机构淄博市博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咨询。 出让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单位:淄博市博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博山区中心路西首 联系人:房先生 联系电话:0533-2758839 4、CA数字证书按照《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CA数字证书的通告》办理。 CA数字证书受理机构:山东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CA认证受理点:济南市趵突泉北路24号 电话:13156127266 联系人:张帆 5、淄博市国土资源交易网:http:// www.zbgtjy.gov.cn 2018年4月9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